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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6月25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種類如下:
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閘室:指對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進出作業室之際,實施加、減壓之處所。
二、耐氧試驗:指對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在高壓艙以每平方公分一點八公斤(六十呎)之壓力,使其呼吸純氧三十分鐘之試驗。

第 4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