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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111年01月05日)
第 12-3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前項變更,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