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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111年01月05日)
第 12-6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