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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 111年01月05日)
第 35 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