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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 111年01月05日)
第 44-1 條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檢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