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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 111年01月05日)
第 44 條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模板支撐架,應每週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支柱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基腳(礎)之沉陷及滑動狀況。
五、斜撐材、水平繫條等補強材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實施前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