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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 111年01月05日)
第 47 條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
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
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