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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 111年01月05日)
第 81 條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