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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 111年01月05日)
第 83 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