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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1月05日)
第 89-1 條
政府機關(構),對於第二條之一、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因其他法規限制,得於組織修編完成前,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