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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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五 節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備
( 111年09月14日)
第 101 條
將原料氣體以導管供應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事業單位,其製造設施除依有關製造設施標準規定外,對左列氣體不得製造。
一、可燃性氣體(除乙炔、乙烯及氫氣外。)中,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四、氧氣中可燃性氣體之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