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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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供應安全設施
( 111年09月14日)
第 104 條
供應(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高壓氣體予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之高壓氣體供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單位」。),應置備記載有消費事業單位安全狀況之紀錄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