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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供應安全設施 ( 111年09月14日)
第 105 條
以第一種供應設備供應(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液化石油氣予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以下均同。)之液化石油氣供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第一種供應事業單位」,以下均同。),應置備記載有消費事業單位安全狀況之紀錄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