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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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運輸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 111年09月14日)
第 124 條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