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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運輸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 111年09月14日)
第 125 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