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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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運輸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 111年09月14日)
第 132 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內存液化可燃性氣體、液化毒性氣體或液化氧氣者,不得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破損之材料製造之液面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