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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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六 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 一 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 111年09月14日)
第 163 條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氣體漏洩時之除毒措施。
一、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
二、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消費狀況,選擇吸收各該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
三、除毒使用之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