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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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十 章 安全管理
( 111年09月14日)
第 221 條
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下表所定製造設備設置之日,依高壓氣體之製造種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