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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十 章 安全管理 ( 111年09月14日)
第 227 條
處理能力在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設置儲槽純供灌裝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單位,前項處理能力為二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