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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十 章 安全管理 ( 111年09月14日)
第 228 條
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於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其處理設備之每小時液化石油氣輸液量之合計量(以下簡稱輸液總量)在一百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於該設備設置之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前項輸液總量之計算,對氣體狀態之液化石油氣,應以容積十立方公尺換算為輸液量一立方公尺。

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