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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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十 章 安全管理
( 111年09月14日)
第 233 條
依前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檢點。
四、實施巡視與自動檢查。
五、對與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承攬管理及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