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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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11年09月14日)
第 38 條
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