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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11年09月14日)
第 47 條
高壓氣體設備之可進行溫度變化之反應、分離、精煉、蒸餾、冷卻、冷凝、熱交換及加熱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溫度計,且應採取該設備內溫度超過常用溫度時,可迅使其溫度下降至常用溫度範圍內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