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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14日)
第 6 條
本規則所稱毒性氣體,指丙烯腈、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下之氣體。

前項所稱容許濃度,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