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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11年09月14日)
第 63 條
為區別毒性氣體製造設施與其他製造設施,應於其外部設置容易辨識其為毒性氣體製造設施之必要措施,且在該設施之泵、閥、接頭及其他有漏洩氣體之虞之處所,標示其具有毒性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