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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11年09月14日)
第 64 條
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在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