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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111年09月14日)
第 82 條
前條之儲槽,應依左列規定:
一、儲槽應設於厚度在三十公分以上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之頂蓋、牆壁及底板構築之儲槽室內,且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但將施有防鏽措施之儲槽固定於地盤,且其頂部可耐地盤及地面荷重,得直接埋設於地盤內。
(一)儲槽四周填足乾砂。
(二)將儲槽埋設於水中。
(三)在儲槽室內強制換氣。
二、埋設於地盤內之儲槽,其頂部至少應距離地面六十公分。
三、併設二個以上儲槽時,儲槽面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上。
四、儲槽外應有易辨識之警戒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