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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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三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加氣站
( 111年09月14日)
第 86 條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應採取防止氣體漏洩或爆炸之措施,並依左列規定:
一、應拆卸容器與裝卸設備之連接部分後,始得移動車輛。
二、應添加當液化石油氣漏洩於空氣中之含量達容量之千分之一即可察覺臭味之臭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