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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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五 節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備
( 111年09月14日)
第 95 條
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