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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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油輪清艙
( 110年09月10日)
第 11 條
雇主對所有落水之虞之場所,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其於艙邊或高處作業而有墜落之虞者,應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舷適當位置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之救生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