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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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安全作業 第 一 節 油輪清艙作業
( 110年09月10日)
第 30 條
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
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不移動之程度。
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應接近於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