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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安全作業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 110年09月10日)
第 32 條
解體船上之危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