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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安全作業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 110年09月10日)
第 35 條
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及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