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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安全作業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 110年09月10日)
第 36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