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 110年09月10日)
第 51 條
油輪清艙事業單位對於洗艙作業勞工應予分班,每班三人至四人,受船上清艙安全作業管理員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