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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第 一 節 油輪清艙 ( 110年09月10日)
第 8 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