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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 105年11月02日)
第 13 條
雇主得委由監測機構辦理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通報。

前項委託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監測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通報,準用第十條及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