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 105年11月02日)
第 13 條
雇主得委由監測機構辦理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通報。
前項委託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監測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通報,準用第十條及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