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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 111年05月11日)
第 111 條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CNS15591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61241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