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 111年05月11日)
第 13 條
拉開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牽引帶者,其牽引量須能調節,且牽引量為盤床深度二分之一以上。
二、牽引帶之材料為合成纖維;其直徑為四毫米以上;已安裝調節配件者,其切斷荷重為一百五十公斤以上。
三、肘節傳送帶之材料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且其牽引帶之連接部能耐五十公斤以上之靜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