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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 111年05月11日)
第 14-1 條
衝壓機械非符合下列所定規格者,不得設置掃除式安全裝置:
一、構造屬使用確動式離合器者,且操作滑塊等起動之操作部,須用雙手為之。
二、行程長度須在四十毫米以上,且在防護板寬度以下。
三、每分鐘行程數須在一百二十以下。

衝壓機械採腳踏式快速停止機構者,不得使用掃除式安全裝置。但併用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裝置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