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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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 111年05月11日)
第 14 條
掃除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掃臂長度及振幅能調節之構造。
二、掃臂設置當滑塊等動作中能確保手部安全之防護板。
三、前款防護板之尺寸如下:
(一)寬度:在金屬模寬度二分之一以上。但金屬模寬度在二百毫米以下者,其防護板寬度為一百毫米。
(二)高度:在行程長度以上。但行程長度超過三百毫米者,其防護板高度為三百毫米。
(三)掃臂振幅:在金屬模寬度以上。
四、掃臂及防護板具有與手部或人體其他部位接觸時能緩和衝擊之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