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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 111年05月11日)
第 15 條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其機械零件、電氣零件、鋼索、切換開關及其他零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體、連接環、構材、控制桿及其他主要機械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
二、承受作用力之金屬零配件: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規定之S45C 規格之鋼材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能。
(二)金屬零配件承受作用力之部分,其表面實施淬火或回火,且其硬度值為洛氏 C 硬度值四十五以上五十以下。
三、鋼索:
(一)符合國家標準 CNS 10000「機械控制用鋼纜」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能。
(二)滑塊、控制桿及其他類似機件使用之鋼索,須以線夾、夾鉗等緊結具確實安裝。
四、安全裝置使用之螺栓、螺帽等,有因鬆弛致該安全裝置發生誤動作或零配件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對絞鏈部所用之銷等,具有防止脫落之性能。
五、繼電器、極限開關及其他主要電氣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及耐久性,以確保安全裝置之機能。
六、具有電氣回路者,設置能顯示該安全裝置之動作、繼電器開閉不良及其他電氣回路故障之指示燈。
七、繼電器、電晶體、電容器、電阻等電氣零件安裝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八、電氣回路於該安全裝置之繼電器、極限開關等電氣零件故障,或停電時,具有使滑塊等不致發生意外動作之性能。
九、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十、外部電線符合國家標準 CNS 6556「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輕便電纜」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絕緣效力、耐油性、強度及耐久性。
十一、切換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