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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三 節 機構及裝置 ( 111年05月11日)
第 16 條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