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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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三 節 機構及裝置
( 111年05月11日)
第 17 條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衝壓機械在任何切換狀態,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機能之一。
(二)切換開關之操作,採密碼設定。
(三)切換開關具有其他同等安全管制之功能。
二、能確實保持在各自切換位置。
三、明顯標示所有行程種類及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