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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者。

前項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構造、性能及安全防護,不得低於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