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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四 章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111年05月11日)
第 64 條
圓盤鋸之動力遮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操作者不離開作業位置即可操作之處。
二、須易於操作,且具有不因意外接觸、振動等致圓盤鋸有意外起動之虞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