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條
圓盤鋸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
(一)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使用於攜帶式圓盤鋸以外者,其覆蓋下端與輸送加工材可經常接觸之方式者(以下簡稱可動式),覆蓋須具有可將相對於鋸齒撐縫片部分與加工材鋸切中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充分圍護之構造。
(二)可動式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外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其使用之覆蓋具有將相對於鋸齒撐縫片部分與輸送中之加工材頂面八毫米以外之其他部分充分圍護,且無法自其下端鋸台面調整升高二十五毫米以上之構造。
(三)前二目之覆蓋,具有使輸送加工材之操作者視線可見鋸齒鋸斷部分之構造。
二、前款覆蓋之鉸鏈部螺栓、銷等,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三、支撐部分具有可調整覆蓋位置之構造;其強度可充分支撐覆蓋;支撐有關之軸及螺栓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四、攜帶式圓盤鋸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一)覆蓋:可充分將鋸齒鋸切所需部分以外之部分圍護之構造。且鋸齒於鋸切所需部分之尺寸,具有將平板調整至圓鋸片最大切入深度之位置,圓鋸片與平板所成角度置於九十度時,其值不得超過附圖一所定之值。
(二)固定覆蓋:具有使操作者視線可見鋸齒鋸斷部分之構造。
(三)可動式覆蓋:
(四)支撐部:具有充分支撐覆蓋之強度。
(五)支撐部之螺栓及可動覆蓋自動回復機構用彈簧之固定配件用螺栓等,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