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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 111年05月11日)
第 8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或感應式安全裝置之停止性能,其作動滑塊等之操作部至危險界限間,或其感應域至危險界限間之距離,應分別超過下列計算之值:
一、安全一行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
二、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
三、光電式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