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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五 章 動力堆高機 ( 111年05月11日)
第 82 條
堆高機之貨叉、柱棒等裝載貨物之裝置(以下簡稱貨叉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為鋼材,且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者。
二、在貨叉之基準承重中心加以最大荷重之重物時,貨叉所生應力值在該貨叉鋼材降伏強度值之三分之一以下。

產製或輸入堆高機,非屬新製品,且其既有貨叉符合國際標準 ISO 5057規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