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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六 章 研磨機、研磨輪 ( 111年05月11日)
第 93 條
安全式緣盤之直徑,於供平直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三分之二以上;供雙斜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緣盤之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在該緣盤直徑之六分之一以上。

雙斜形研磨輪用緣盤與研磨輪之接觸面,應有十六分之一以上之斜度。